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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即民初字第989号

裁判日期: 2012-02-1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谭静与李乃磊、栾正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即民初字第989号原告谭静。被告李乃磊。被告栾正柱。被告王英。原告谭静与被告李乃磊、栾正柱、王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谭静诉称,2009年6月13日,两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约定十日内还清,逾期还款承担违约金,到期后三被告拒绝还款。要求判令三被告偿付原告借款30000元及违约金并承担诉讼费。本院认为,本案原告所诉被告身份不明确,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谭静的起诉。诉讼费550元全部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国先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 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