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即民初字第989号
裁判日期: 2012-02-1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谭静与李乃磊、栾正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即民初字第989号原告谭静。被告李乃磊。被告栾正柱。被告王英。原告谭静与被告李乃磊、栾正柱、王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谭静诉称,2009年6月13日,两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约定十日内还清,逾期还款承担违约金,到期后三被告拒绝还款。要求判令三被告偿付原告借款30000元及违约金并承担诉讼费。本院认为,本案原告所诉被告身份不明确,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谭静的起诉。诉讼费550元全部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国先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 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