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台温民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2-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台温民初字第47号原告:陈某。被告:杨某。委托代理人:杨乙。原告陈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陈海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陈某,被告杨某的委托代理人杨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陈某起诉称:2010年10月份原、被告经亲戚某某认识,于××××年××月××日在温岭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婚后,原告发觉被告经常沉迷于网络游戏,茶饭不思,也不愿帮助家庭经营企业,原告及被告父母、亲戚多次苦口婆心规劝被告无果,2011年5月17日被告不辞而别外出不明,原告及被告父母多次多方打听,杳无音讯,家人均焦急万分,甚为担忧。原告认为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不久,被告抛妻别家外出不明,置家人情感不顾,导致原告无法与其共同生活。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陈某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结婚证一本,用以证明原、被告结婚登记的时间。被告杨某的委托代理人答辩称:对原告诉称的经人介绍认识、结婚登记时间及未生育子女情况属实。但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杨某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庭审质证,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代理人无异议,该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本院予以认定。综上,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原告陈某与被告杨某于2010年10月经人介绍认识。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共同生活期间,双方为琐事发生矛盾。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现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提交上诉状后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90×××03235)。审 判 员 陈海宏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黄海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