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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罗法知民初字第141-159号

裁判日期: 2012-02-15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春风毕打奥饮食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春风毕打奥饮食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罗法知民初字第141-159号原告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28号立骏(雍和)大厦2号楼8层810-815室。法定代表人李小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XX,北京市经纬(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0510513734。委托代理人罗辉,北京市经纬(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0810712113。被告深圳春风毕打奥饮食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向西路向西文化娱乐��心。法定代表人陈海娃。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著作权侵权纠纷十九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协商调解事宜为由,向本院申请中止案件的审理。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六)项、第一百四十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系列十九宗案件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潘燕清代理审判员  叶俐丽人民陪审员  杨志文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晓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