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仑民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2-02-15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孙华珍与宁波市北仑区大石契街道璎珞村村民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华珍,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璎珞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民初字第115号原告:孙华珍,女,1945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璎珞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璎珞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华珍与被告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璎珞村村民委员会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华珍于2012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璎珞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华珍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华珍撤回对被告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璎珞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18元,减半收取109元,由原告孙华珍负担。审 判 员 吴希松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张静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