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鸠民二初字第00242-2号
裁判日期: 2012-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和县三元焦化厂与繁昌县明达物资有限公司、王德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和县三元焦化厂,繁昌县明达物资有限公司,王德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鸠民二初字第00242-2号原告:和县三元焦化厂,原住所地安徽和县,现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代表人:纪仁文,厂长。委托代理人:周榕生,安徽宇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繁昌县明达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繁昌县。被告:王德林,男,196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繁昌县。本院在审理本院受理原告和县三元焦化厂与被告繁昌县明达物资有限公司、被告王德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和县三元焦化厂于2012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和县三元焦化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和县三元焦化厂负担。审判员 殷宝林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正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