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南铁刑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2-02-15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周万广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宁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万广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南宁铁路运输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南铁刑初字第11号公诉机关南宁铁路运输检察院。被告人周万广,男,1956年2月23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身份证号码:4528021956********,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钦州市钦北区板城镇朝阳村委凉水井村二队*号。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1年10月9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11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宁铁路公安处看守所。南宁铁路运输检察院以南铁检刑诉(20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万广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1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2年2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周万广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8月至10月间,被告人周万广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先后多次非法收购黄XX、陈XX、林XX(均未满16周岁,另作处理)等人在南宁铁路局百色工务段内盗窃的铁路器材及在百色铁路单位盗窃的铁艺围栏。2011年10月9日,公安机关在百色市城东路大华厂路口周万广收购店内查获P60型鼓包夹板9块、P60型鱼尾板11块、P50型鱼尾板14块、P43型鱼尾板18块、P43型绝缘鱼尾板13块、P50型绝缘鱼尾板2块、铁垫板7块、半圆头螺栓36套、螺纹道钉20个、T型螺栓115套、轨距块112块、单弹簧垫圈241个、绝缘轨距块28块、P50型护轨扣铁120块、支距扣铁1套等铁路器材及400斤铁艺围栏,共价值人民币8811.9元。查获的全部赃物已发还被害单位。上述事实,被告人周万广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周万广的供述和辩解,证人黄XX、陈XX、林XX、彭XX、王XX证言,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记录及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及鉴定结论通知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万广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周万广被抓获归案后,坦白交待案件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万广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唐薇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