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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周民初字第01339号

裁判日期: 2012-02-15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王某甲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王某甲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周民初字第01339号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刘卫,周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甲。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王某甲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刘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甲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1996年未登记同居生活。1997年10月生一女王某,2000年7月生一子王X。近几年来,双方矛盾渐多,现已分居5年,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同居期间所生女孩王某随原告生活;2、依法分割同居期间财物。被告王某甲未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于1996年未登记同居生活。1997年9月12日生一女王某,2000年7月15日生一子王X。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06年4月份分居,互不来往。现被告下落不明,原告起诉请求处理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问题。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等证据记录在卷。本院认为,原、被告同居期间所生女儿王某已满18周岁属成年人,儿子王X因被告下落不明暂由原告抚养。关于共同财产,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暂不处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被告所生男孩王X暂由原告王某某抚养。抚养期间,抚养费自理。本案诉讼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曹 策代理审判员 贾 赟人民陪审员 朱小斋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梁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