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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惠博法立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2-02-15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陈周全、郭秋喜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周全,郭秋喜,博罗县联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惠博法立保字第9号申请人:陈周全,男,汉族,1956年4月10日,住广东省罗定市。申请人:郭秋喜,女,汉族,1957年8月16日出生,住址同上。被申请人:博罗县联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博义路协作城往广州方向前行200米。法定代表人:罗伟辉。申请人陈周全、郭秋喜(系死者父母)因受害人陈美娟于2012年1月28日22时50分许与华顺义驾驶的属被申请人所有的粤L×××××号小客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陈美娟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或隐匿财产,申请人陈周全、郭秋喜于2012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博罗县联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粤L×××××号小客车一辆进行查封,并向本院提供担保人曹左冰所有、房产证号为:粤房地权证莞字第××号房屋一套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陈周全、郭秋喜要求对被申请人博罗县联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粤L×××××号小客车一辆进行查封,申请人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人曹左冰所有、房产证号为:粤房地权证莞字第××号房屋一套作为担保。该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博罗县联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粤L×××××号小客车一辆。查封期限为1年,即自2012年2月15日至2013年2月15日止,到期如需继续查封,须在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查封期间,该车辆由博罗县宏星停车场负责保管。二、查封申请人提供的曹左冰所有(房产证号为:粤房地权证莞字第××号)的房屋。查封期限为2年,即自2012年2月15日至2013年2月15日止。到期如需继续查封,须在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查封期间,该房产由原告负责管理。上述查封财产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转让、抵押、出租以及其它形式等处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毛振良审 判 员  吴海平助理审判员  纪汉雄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建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