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于民二初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2-02-15
公开日期: 2019-11-23
案件名称
王鑫与辽宁世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鑫;辽宁世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于民二初字第398号原告:王鑫,女,汉族,1980年3月10日出生,住沈阳市沈北新区。被告:辽宁世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法定代表人:尹传东,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鑫诉被告辽宁世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因原告王鑫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 敏审 判 员 陈海瑛人民陪审员 陈雅贤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