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齐法执保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2-02-15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王增辉、刘仁刚与山东雅仕达家俱有限公司、阮加云劳务薪酬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增辉,刘仁刚,山东雅仕达家俱有限公司,阮加云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齐法执保字第208号申请人:王增辉,男,汉族,现住济南市。申请人:刘仁刚,男,汉族,住商河县。被申请人:山东雅仕达家俱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阮加云,男,住济南市市中区。申请人王增辉、刘仁刚与被申请人山东雅仕达家俱有限公司、阮加云劳务薪酬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王增辉、刘仁刚于2012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山东雅仕达家俱有限公司、阮加云的存款。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山东雅仕达家俱有限公司、阮加云在山东省某银行齐河县支行的存款22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泽龙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加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