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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武侯民初字第887号

裁判日期: 2012-02-15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告颜兴坤、刘建英、袁秋国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颜兴坤,刘建英,袁秋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武侯民初字第887号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陈瑜。被告颜兴坤。被告刘建英。被告袁秋国。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告颜兴坤、刘建英、袁秋国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无正当理由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成春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小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