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古民初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2-02-15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卢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古民初字第175号原告卢某某。委托代理人蒋子军,古冶区林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曾春兰,古冶区林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某某。委托代理人秦云,古冶区林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卢某某负担。审 判 长 何俐桦审 判 员 王 婧代理审判员 温永山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安 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