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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一中刑执字第567号

裁判日期: 2012-02-15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乔淑敏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乔淑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三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一中刑执字第567号罪犯乔淑敏。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9日作出(2009)西刑初字第3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乔淑敏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09年3月23日起至2012年3月22日止。天津市女子监狱于2012年2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女子监狱认为,罪犯乔淑敏自入监以来,经过学习逐渐认清了“法轮功”的邪教本质和李洪志编造的骗局,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时汇报思想,自愿参加公益劳作,无违纪行为。该犯通过监狱验收,监狱局验收,市司法局监劳处验收。该犯自转化以来,不仅能够自觉提高思想认识,而且主动帮助其他未转化的“法轮功”罪犯,起到了良好的作用。经审理查明,罪犯乔淑敏于2009年11月30日入监。2010年1月10日罪犯乔淑敏写出保证书,悔过书,表示彻底与“法轮功”邪教组织决裂,永不反弹。2010年1月10日罪犯乔淑敏写出揭批材料,认清“法轮功”邪教组织的本质以及自己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2011年10月19日天津市女子监狱教育科证明罪犯乔淑敏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真参加政治课学习,按时出勤,遵守课堂纪律,考试成绩合格。该犯2011年1月4日通过监狱验收,通过监狱局验收,2011年1月5日通过市司法局监劳处验收。该犯于2011年7月22日,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于2011年10月20日,获文明个人奖励。本院认为,罪犯乔淑敏经过监狱机关的帮教和自身学习、按时汇报思想,认清了“法轮功”的邪教本质及其自身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该犯不仅能够自觉提高思想认识,而且主动帮助其他未转化的“法轮功”罪犯,起到了良好的作用。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遵守监规纪律,自愿参加公益劳作,无违纪行为,并通过了天津市女子监狱、天津市监狱管理局和天津市司法局监劳处的验收,可以认定罪犯乔淑敏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乔淑敏减刑一个月。刑期自2009年3月23日起至2012年2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绍桓审 判 员  张文艳代理审判员  张福宏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裴振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