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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温民终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2-02-15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王泽前与林为献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为献,王泽前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温民终字第1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为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泽前。上诉人林为献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2011)温苍金民初字第4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审查,因上诉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林为献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邹挺骞审 判 员  杨宗波代理审判员  蔡蓓蓓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曾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