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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下催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2-02-15

公开日期: 2014-05-02

案件名称

上海电器陶瓷厂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催告

当事人

上海电器陶瓷厂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杭下催字第107号申请人:上海电器陶瓷厂有限公司。申请人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1年11月2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第1030005220190704号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1年7月25日,出票金额160000元。出票人:杭州奇顺电气有限公司,账号:0156010********,付款行:农行杭州朝晖支行。收款人:上海电器陶瓷厂有限公司,账号:022650-10012650090********,开户银行:工行中山北路支行)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电器陶瓷厂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   延代理审判员 陈   丹人民陪审员 李   川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樊俪(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