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杭下催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2-02-15
公开日期: 2014-05-02
案件名称
上海电器陶瓷厂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催告
当事人
上海电器陶瓷厂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杭下催字第107号申请人:上海电器陶瓷厂有限公司。申请人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1年11月2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第1030005220190704号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1年7月25日,出票金额160000元。出票人:杭州奇顺电气有限公司,账号:0156010********,付款行:农行杭州朝晖支行。收款人:上海电器陶瓷厂有限公司,账号:022650-10012650090********,开户银行:工行中山北路支行)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电器陶瓷厂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 延代理审判员 陈 丹人民陪审员 李 川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樊俪(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