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商执字第00006-2号
裁判日期: 2012-02-15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XX、高霞与郭文武因机动车交通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高霞,郭文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商执字第00006-2号申请执行人XX,女,农民。申请执行人高霞,女,系XX之女。法定代理人高学武,男,系高霞之父。被执行人郭文武,男,农民。XX、高霞与郭文武因机动车交通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1)商民初字第382号民事调解书。2011年11月17日XX、高霞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5000元。执行中,郭文武交执行款10000元,并由高学武领取,尚欠5000元郭文武与高学武已和解,不要求法院执行,郭文武于2012年农历2月底直接给付高学武。执行费75元由郭文武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1)商民初字第382号民事调解书裁定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林生审判员 :梁洪君审判员 :何厚清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 汪 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