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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桂民申字第464号

裁判日期: 2012-02-15

公开日期: 2019-12-31

案件名称

何华念、梁礼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当事人

何华念;梁礼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钦州中心支公司;钦州市东宏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桂民申字第464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何华念,男,壮族,1989年10月29日出生,住南宁市江南区。 委托代理人:何荣安(系何华念父亲),男,壮族,1962年11月10日出生,农民,住南宁市江南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梁礼庆,男,汉族,1969年10月1日出生,住广西上思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钦州市东宏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钦州市新兴街208号。 法定代表人:宁梅,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钦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钦州市钦州湾大道80号。 负责人:,该支公司。 申请再审人何华念因与被申请人梁礼庆、钦州市东宏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钦州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南市民一终字第3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何华念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罗殿龙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萍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