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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珠香法民一初字第6253号

裁判日期: 2012-02-15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杨小明与单亚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小明,单亚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珠香法民一初字第6253号原告杨小明,男,侗族,住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0416。被告单亚芹,女,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5627。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小明诉被告单亚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14日以被告已作出还款承诺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提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小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代 敏代理审判员  陈炯旺人民陪审员  何润贤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詹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