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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佛城法执变申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2-02-15

公开日期: 2014-06-04

案件名称

佛山市冠涛企业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冠涛企业总公司,佛山市禅城区国营食品公司,佛山市公正商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佛城法执变申字第5号申请人佛山市冠涛企业总公司。法定代表人霍润潮。被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佛山市禅城区国营食品公司。法定代表人廖建才。被申请人(被执行人)佛山市公正商场。法定代表人杨恩福。本院在执行佛山市禅城区国营食品公司申请执行佛山市公正商场无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佛山市冠涛企业总公司向本院提交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及催收通知等证据材料。本院于2012年2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佛山市禅城区国营食品公司诉佛山市公正商场无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佛山市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1997)佛城法经初字第1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权利人佛山市禅城区国营食品公司的申请,原佛山市城区人民法院以(1998)佛城法执字第104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权利人佛山市禅城区国营食品公司于2012年1月9日将债权转让给佛山市冠涛企业总公司,并于2012年1月10日以书面通知形式将债权转让事宜通知了被执行人。现佛山市冠涛企业总公司以受让本案债权为由,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权利人佛山市禅城区国营食品公司将本案的债权转让给佛山市冠涛企业总公司,上述转让行为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也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债权转让履行了法定的通知义务,应属合法有效。申请人佛山市冠涛企业总公司的申请,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一款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原佛山市城区人民法院(1998)佛城法执字第104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为佛山市冠涛企业总公司,原申请执行人佛山市禅城区国营食品公司就本案所涉的权利义务由其继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区惠妍审 判 员  管燕华人民陪审员  姚楚涟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文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