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西执民字第0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2-02-15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北京华盛坤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北京华盛坤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达州市朝立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西执民字第00004-1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华盛坤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大柳树福海中心**楼**。法定代表人周荣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侯爱英,女。被执行人达州市朝立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达县南外镇源小区******)。法定代表人尹力,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北京华盛坤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达州市朝立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北京华盛坤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依据(2011)西民四初字第0023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被执行人支付其判决书确定标的3650203元、迟延履行金70763.93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38584元,以上合计人民币3764550.93元。经审查,其申请项目及数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提取了保全的被执行人达州市朝立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第三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原油田分公司物资供应处的收益382万元。并于2012年2月8日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3764550.93元,剩余55449.07元退还被执行人达州市朝立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该案(2011)西民四初字第0023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北京华盛坤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终结本案执行。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西民四初字第002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 娓审判员 马 生审判员 孟安平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