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雁民初字第00753号
裁判日期: 2012-02-15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铜川矿务局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铜川矿务局中心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雁民初字第00753号原告赵某某。委托代理人刘平安,陕西齐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法定代表人李旭,系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徐丽,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铜川矿务局中心医院。法定代表人时晓光,系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徐明东,陕西大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辉邈,陕西大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铜川矿务局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2年2月14号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某某撤回对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的起诉。审 判 长 王万民人民陪审员 贾泉俊人民陪审员 刘根友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 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