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茂南法民初字第1648-3号
裁判日期: 2012-02-1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郑炎与蔡木水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炎,蔡木水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三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茂南法民初字第1648-3号原告:郑炎。被告:蔡木水。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炎诉被告蔡木水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被告蔡木水于2012年1月19日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于2011年5月11日将原告非法拘禁,并强迫被告写下尚欠原告工程工程投资款650000元的《欠据》,被告当时亦向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区分局站前派出所报案。现原告依据该金额为650000元的《欠据》提起诉讼,这是一起严重损害被告人身和财产权益的刑事案件,应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假设本案不是刑事案件,而是民事的合伙协议纠纷,本案亦只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规定确定管辖法院,依此规定,被告蔡木水的住所是广东省吴川市,本案应移送到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蔡木水主张“2011年5月11日,郑炎将被告非法拘禁,并强迫被告写下尚欠郑炎工程工程投资款650000元的《欠据》,现郑炎依据该金额为650000元的《欠据》提起诉讼,被告认为这是一起严重损害被告人身和财产权益的刑事案件,应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告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被告的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认可。被告主张“本案是合伙协议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的住所在广东省吴川市,本案应移送到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是合伙协议纠纷,茂名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不是本案的诉讼主体,其住所地不是合同履行地,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蔡木水主张其户籍是广东省吴川市,并提供被告蔡木水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被告的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明海助理审判员 康晓丽人民陪审员 黄文星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晓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