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武侯民初字第889号
裁判日期: 2012-02-15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告官群龙、李仁庆、雷秀东、马贵珍、成都仁庆家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官群龙,李仁庆,雷秀东,马贵珍,成都仁庆家私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武侯民初字第889号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陈瑜。被告官群龙。被告李仁庆。被告雷秀东。被告马贵珍。被告成都仁庆家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官群龙。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告官群龙、李仁庆、雷秀东、马贵珍、成都仁庆家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无正当理由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成春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小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