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绍民初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2-02-15
公开日期: 2014-09-20
案件名称
浙江振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振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民初字第319号原告浙江振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青春南路88号,机构代码:70458234-4。法代表人吴正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毛荣中。被张全建,男,1964年2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忠县永丰镇东方村八组13号,身份证号码:51222319640206837X。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振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全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振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全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寿宝泉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茹亮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