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玉民初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2-02-15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孟某甲与孟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甲,孟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玉民���字第357号原告孟某甲,农民。被告孟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甲与被告孟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甲于2012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某甲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孟某甲负担。审判员 苏玉荣二0一二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冯兴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