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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丰民初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2-02-15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白小明与袁旭江、卑保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小明,袁旭江,卑保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452号原告白小明,农民。被告袁旭江,农民。被告卑保山,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小明与被告袁旭江、卑保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白小明于2012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小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小明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王 焕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佟玉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