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丰民初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2-02-15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白小明与袁旭江、卑保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小明,袁旭江,卑保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452号原告白小明,农民。被告袁旭江,农民。被告卑保山,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小明与被告袁旭江、卑保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白小明于2012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小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小明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王 焕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佟玉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