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北新民初字第423号
裁判日期: 2012-02-15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市科联种子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万亩五味子科技产业园区有限公司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市科联种子有限公司,辽宁万亩五味子科技产业园区有限公司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北新民初字第423号原告沈阳市科联种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组织机构代码:41070811-6)法定代表人宋维民,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君,系沈阳市于洪区卓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辽宁万亩五味子科技产业园区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组织机构代码:66455611-6)法定代表人于继鸿,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作新,男,1952年9月8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原告沈阳市科联种子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万亩五味子科技产业园区有限公司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沈阳市科联种子有限公司于2012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阳市科联种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市科联种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55元,由原告沈阳市科联种子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白晓萍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