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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昌执字第641号

裁判日期: 2012-02-15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昌邑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胜利、徐前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昌邑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胜利,徐前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昌执字第641号申请执行人昌邑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友彪,理事长。被执行人李胜利。被执行人徐前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昌邑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胜利、徐前驱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1)昌商初字第1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昌邑市人民法院(2011)昌商初字第1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光波审判员  胡兴国审判员  王增敏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明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