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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西商初字第290-1号

裁判日期: 2012-02-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北京理工××××学院管辖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北京理工××××学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商初字第290-1号原告:浙江××××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西园××号。法定代表人:黄某某。委托代理人:马某、顾某某。被告:北京理工××××学院,住所地广东省××香××区××金凤路××号。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理工××××学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北京理工××××学院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双方于2009年6月8日签订的《传感器、电工电子实验设备购销合同》中并未约定具体管辖,且该合同第四条第2点明确约定“交货地点:北京理工××××学院”,因此,本案合同履行地在北京理工××××学院。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双方签订的《传感器、电工电子实验设备购销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系北京理工××××学院,故本案合同履行地在北京理工××××学院。并且被告北京理工××××学院的住所地位于广东省××香××区××金凤路××号,该地不属于本院辖区,故本院就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被告北京理工××××学院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依法成立,本案应移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北京理工××××学院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萧 京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莲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