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温龙执民字第936号
裁判日期: 2012-02-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涂克荣与陈东青、王美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涂克荣,陈东青,王美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签发:拟稿人:李晓忠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温龙执民字第936号申请执行人涂克荣。被执行人陈东青。被执行人王美银。申请执行人涂克荣与被执行人陈东青、王美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温龙永商初字第506号民事判决已生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两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无银行存款,两被执行人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据此,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截止2012年2月15日,两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15万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温龙执民字第936号执行一案终结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黎明审判员 李晓中审判员 周建华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