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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祁民初字第507号

裁判日期: 2012-02-1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分公司祁县东观营销服务部与晋中市岩兴汽贸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分公司祁县东观营销服务部,晋中市岩兴汽贸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祁民初字第507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分公司祁县东观营销服务部。地址:祁县东观财源路。负责人,范杰力,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宋万金,该公司法律部职工。被告晋中市岩兴汽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岩,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分公司祁县东观营销服务部与被告晋中市岩兴汽贸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有关证据需进一步调查核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温学东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段俊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