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船民一初字第1173号
裁判日期: 2012-02-15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政府临江街道办事处与张影、王德涛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政府临江街道办事处,张影,王德涛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船民一初字第1173号原告: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政府临江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吉林市。法定代表人:金先东,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士清。被告:张影,住吉林市。被告:王德涛,住桦甸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政府临江街道办事处与被告张影、王德涛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政府临江街道办事处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52.00元由原告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政府临江街道办事处负担。审 判 长 张 韬代理审判员 王新颖代理审判员 赵惠娟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朱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