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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船民一初字第1173号

裁判日期: 2012-02-15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政府临江街道办事处与张影、王德涛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政府临江街道办事处,张影,王德涛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船民一初字第1173号原告: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政府临江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吉林市。法定代表人:金先东,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士清。被告:张影,住吉林市。被告:王德涛,住桦甸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政府临江街道办事处与被告张影、王德涛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政府临江街道办事处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52.00元由原告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政府临江街道办事处负担。审 判 长  张 韬代理审判员  王新颖代理审判员  赵惠娟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朱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