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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谯民一初字第03290号

裁判日期: 2012-02-1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李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谯民一初字第03290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许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2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于文礼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段端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