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武民初字第1124号
裁判日期: 2012-02-15
公开日期: 2018-04-03
案件名称
武陟县龙源镇西仲许村民委员会与李红路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陟县龙源镇西仲许村民委员会,李红路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武民初字第1124号原告武陟县龙源镇西仲许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武陟县龙源镇西仲许村。法定代表人:李红星,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学斌,男,196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被告李红路,男,1970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案由:租赁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武陟县龙源镇西仲许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李红路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陟县龙源镇西仲许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634.5元,由原告武陟县龙源镇西仲许村民委员会承担。审 判 长 王建全代理审判员 张海滨人民陪审员 原长流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菊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