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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逍商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2-02-1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杭州振宇车业有限公司与朗日机械有限公司、宁波凯奔自行车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振宇车业有限公司,朗日机械有限公司,宁波凯奔自行车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逍商初字第68号原告:杭州振宇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湖头陈社区。法定代表人:陈长有,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朗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新浦镇荣誉村。法定代表人:徐丰林,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宁波凯奔自行车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经济开发区兴慈二路西、滨海二路南。法定代表人:胡华芬,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振宇车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朗日机械有限公司、宁波凯奔自行车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振宇车业有限公司于2012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在76995元范围内冻结被告朗日机械有限公司、宁波凯奔自行车工贸有限公司在其开户银行帐户内的存款,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振宇车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朗日机械有限公司、宁波凯奔自行车工贸有限公司在其开户银行帐户内的存款76995元。如冻结之日帐户存款不足此数,由开户银行协助冻满为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郑 蕾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宋浏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