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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西民一终字第00305号

裁判日期: 2012-02-15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西民一终字第0030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魏宪合,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上诉人王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1)长民初字第032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某于2012年2月15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王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国强审 判 员  姜亦君代理审判员  朱筱滢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延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