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宝渭法民初字第00469号
裁判日期: 2012-02-15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谢银侠与张宝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银侠,张宝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渭法民初字第00469号原告谢银侠。被告张宝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分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经二路161号,机构代码99451698-5X。代表人贺春季,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谢银侠与被告张宝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银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银侠负担。审判员 王海莉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姚胜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