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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绍辖终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2-02-15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任帆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王四军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当事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任帆;王四军;周口万隆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浙绍辖终字第1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彭作涛。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四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口万隆运输有限公司。 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不服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12)绍嵊民初字第7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上诉人作为本案被告,根据法律规定应有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裁定撤销原审裁定,支持上诉人诉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 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 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交通事故发生地在104线嵊州市三江街道西港村地方。据此,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其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哲宇 审判员  李世和 审判员  蒋丽萍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何玉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