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锦江民初字第1004号
裁判日期: 2012-02-1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陈利财、艾俊梅诉尹明燕、谢治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利财,艾俊梅,尹明燕,谢治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锦江民初字第1004号原告陈利财。原告艾俊梅。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冉劲,成都市锦江区锦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周裕行,成都市锦江区锦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尹明燕。被告谢治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利财、艾俊梅诉被告尹明燕、谢治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利财、艾俊梅于2012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利财、艾俊梅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利财、艾俊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原告陈利财、艾俊梅承担。审判员 肖 彬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傅继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