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镜民一初字第00388号

裁判日期: 2012-02-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胡才康与何世华、胡才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才康,何世华,胡才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镜民一初字第00388号原告:胡才康,男,1988年7月29日出生。被告:何世华,男,1966年2月19日出生。被告:胡才萍,女,1978年12月2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才康诉被告何世华、胡才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胡才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40元,由原告胡才康负担。审判员  何媛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蓓附:本案适用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