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福法执字第667号
裁判日期: 2012-02-15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温州市江南防火木制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卓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查扣冻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州市某有限公司,深圳市卓艺装饰某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执字第667号申请执行人温州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法定代表人彭某。被执行人深圳市卓艺装饰某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王建中。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1)深福法民二初字第25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在2011年12月29日之前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350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深圳市卓艺某公司银行存款及其他款项人民币35000元和本案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执行员 鲁强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