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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象执民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2-02-15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王笃君与励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笃君,励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象执民字第391号申请执行人:王笃君,农民。委托代理人:杜家迁,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励建,农民。王笃君与励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象山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6日作出(2011)甬象定商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笃君于2012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阶段,被执行人励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尚欠申请执行人王笃君货款23600元及利息损失,并应负担诉讼费203元等。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找到被执行人励建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笃君在期限内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励建的具体居所地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2)甬象执民字第39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王云奖代理审判员  叶 曙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赖 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