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宿城洋民初字第0174号

裁判日期: 2012-02-15

公开日期: 2018-01-13

案件名称

朱军与韩振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军,韩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2)宿城洋民初字第0174号原告:朱军,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周修强,江苏钟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振,男,汉族,48岁。委托代理人:李守付,男,汉族,1964年12月28日生。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韩振于2012年3月5日前给付原告朱军14212元(包括医疗费12346.67元、43天误工费1074元、13天护理费324.74元、营养费13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34元、交通费130元,余款原告自愿放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保全费100元,由原告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代理审判员 周 磊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雍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