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周民初字第00119号
裁判日期: 2012-02-15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原告宋某某诉被告周至县王家河乡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周至县王家河乡人民政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周民初字第00119号原告宋某某。委托代理人周优良,陕西金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至县王家河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田某某,职务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周至县王家河乡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2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53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65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彩虹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吕 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