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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珠金法民二初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2-02-15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广东天章信息纸品有限公司与厦门市韦创力贸易有限公司、黎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天章信息纸品有限公司,厦门市韦创力贸易有限公司,黎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珠金法民二初字第306号原告广东天章信息纸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法定代表人言登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劭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2615。委托代表人张良华,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市韦创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法定代表人王婷。委托代理人黎勇,男,汉族,户籍地:湖北省监利县,现住厦门市湖里区,身份证号码:×××1216。被告黎勇,男,汉族,户籍地:湖北省监利县,现住厦门市湖里区,身份证号码:×××1216。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天章信息纸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厦门市韦创力贸易有限公司、黎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天章信息纸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厦门市韦创力贸易有限公司、黎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天章信息纸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厦门市韦创力贸易有限公司、黎勇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86元,由原告广东天章信息纸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袁朔霖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谢吉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