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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南民初字第630-1号

裁判日期: 2012-02-15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田国良与方奎、刘善臣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国良,方奎,刘善臣,吴占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南民初字第630-1号原告田国良。被告方奎。被告刘善臣。被告吴占苏。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国良与被告方奎、刘善臣、吴占苏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国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国良撤回起诉。审 判 长  薛春良审 判 员  李智宣人民陪审员  田杏彩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焦智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