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余刑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2-02-15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刘呈文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刘呈文;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杭余刑初字第21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呈文。2006年8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09年1月20日刑满释放。2009年4月18日因赌博被湖南省涟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2日,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2009年7月20日因盗窃被湖南省涟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10年11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六千元,2011年7月1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1年9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余杭区看守所。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余检刑诉(2011)15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呈文犯盗窃罪,于2012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桂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呈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呈文入户盗窃作案6起,赃款、部分赃物价值共计人民币31435元,具体如下:1、2010年1月13日下午,被告人刘呈文伙同他人至湖南省浏阳市集里办事处亚大新城天娥堡别墅48栋,采用爬窗入户的方式进入被害人易某家中,窃得现金人民币2000元、黄金项链1条、钻戒1只、耳环1对、芙蓉王香烟3条及零散芙蓉王香烟若干包(均无法估价)。2、2011年8月12日下午,被告人刘呈文采用同样方法进入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仁和镇东塘村堰莫漾被害人施某家中,窃得惠普牌笔记本电脑1台(无法估价)。3、同年9月6日,被告人刘呈文采用同样方法进入本市余杭区仁和镇花园村舍人斗自然村62号被害人金某家中,窃得24K黄金金牌(30克)1块、五粮液酒1瓶。经鉴定,赃物价值人民币13280元。4、同年9月7日12时,被告人刘呈文采用同样方法进入本市余杭区仁和镇奉口村奉口自然村152号被害人周某家中,窃得24K黄金戒指(重28.125克)1枚、24K黄金耳钉(重9.375克)1对。经鉴定,赃物价值人民币15375元。5、同年9月11日13时,被告人刘呈文采用推门入户的方式进入本省海宁市许村镇孙桥村钱家埭28号被害人沈某家中,窃得现金人民币780元。6、同年9月11日16时,被告人刘呈文采用爬窗的方式欲进入本市余杭区临平街道伊世纪37幢2单元102室被害人徐某家中盗窃时被当场抓获,未窃得物品。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呈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易某、施某、金某、周某、徐某的陈述;证人罗某、邱某、钱某、王某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复函;抓获、破案经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情况说明;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且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呈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呈文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刘呈文已经着手实施的部分犯罪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对该部分犯罪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呈文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呈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11日起至2017年9月1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刘呈文退赔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夏敏诙人民陪审员 吴福征人民陪审员 吴仲达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何瓶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