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六金民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2-02-1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汤玉霞、蒋家圣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汤玉霞,蒋家圣,六安市昌平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六金民保字第9号申请人汤玉霞,女,1944年10月2日生,汉族,住六安市金安区。被申请人蒋家圣,男,1985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六安市裕安区分路口镇XX寺村。身份证号:3424011985********。被申请人六安市昌平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皖西路77号。申请人汤玉霞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2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六安市昌平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被申请人蒋家圣驾驶的皖N×××××小型轿车进行诉前保全,申请人己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诉前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今后生效判决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六安市昌平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被申请人蒋家圣驾驶的皖N×××××小型轿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从军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樊丙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