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衢柯商初字第815号

裁判日期: 2012-02-1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徐某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徐某某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衢柯商初字第815号原告:田某某。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委托代理人:胡某某。被告:徐某某。原告田某某与被告徐某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余某某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于2012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原告田某某起诉称,原告为浙江开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山公司)提供货物运输服务。2011年9月26日,原告需为开山公司运输一批货物至秦皇岛××县,原告将此业务委托被告承运,为此,原、被告签订运输协议。协议约定,被告负责具体运输工作,承运车辆为鲁d×××××货车,货车在途中发生货损由被告负责赔偿。2011年9月27日,被告在开山公司将该批货物装车后运往秦皇岛××县。2011年9月29日凌某,承载该批货物的鲁d×××××货车行驶至江苏省宿迁市时发生单车事故,致使车上装载的货物受损,货损价值165543元。原告认为,根据货物运输合同关系,被告应赔偿损失165543元,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赔偿损失165543元。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的证据有:1、货运协议一份,证明开山公司与原告的货运合同关系2、中介协议一份,证明原告与被告的货运合同关系3、运单一份,证明实际运输的货物情况。4、货损照片一组,证明货物的损坏情况。5、开山公司说明及机器损坏清单,证明货物的价值及原告应该担负责任。6、车辆信息表一份,证明鲁d×××××、5298的车主系被告。证据7、民事裁定书一份,证明鲁d×××××车被查封情况。被告徐某某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认为,来源合法,其内容及形式符合法律规定,与本案有关联性,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予以认定。基于原告的陈述、被告的抗辩及本院认定的证据,本院确认如下事实:原告为浙江开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山公司)提供货物运输服务。2011年9月26日,原告需为开山公司运输一批货物至秦皇岛××县,原告将此业务委托被告承运,为此,原、被告签订运输协议。协议约定,被告负责具体运输工作,承运车辆为鲁d×××××货车,货车在途中发生货损由被告负责赔偿。2011年9月27日,被告在开山公司将该批货物装车后运往秦皇岛××县。2011年9月29日凌某,承载该批货物的鲁d×××××货车行驶至江苏省宿迁市时发生单车事故,致使车上装载的货物受损,货损价值165543元。原告认为,根据货物运输合同关系,被告应赔偿损失165543元,故原告诉至本院,诉请如前。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550元。款缴衢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专户,开户银行:衢州市建行营业部,账号:10×××331000120001-05636901。特别告知:在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余某某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石道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