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北新民初字第00675号

裁判日期: 2012-02-1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原告王丽芳与被告吴长槐、毛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芳,吴长槐,毛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北新民初字第00675号原告王丽芳,女,1971年1月4日出生,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被告吴长槐,男,汉族,住所沈阳市沈北新区。被告毛丽,女,汉族,住所沈阳市沈北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丽芳与被告吴长槐、毛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吴长槐、毛丽的准确地址,视为其起诉的被告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丽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翠玲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玲 微信公众号“”